二次酒驾,没有“保质期”!
2026-08-27 08:36:34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王辉 | 作者:许文君 | 点击量:5514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许文君)连日来,慈利县公安局以零容忍、全覆盖、严执法的姿态,日查夜巡,设卡流动,持续加大道路交通违法整治力度,鲤鱼桥派出所、通津铺派出所接连查处两起“二次酒驾”典型案件,两名违法行为人均被依法拘留。

夜查现场,他再次吹亮酒驾红灯

近日,慈利县公安局鲤鱼桥派出所在零阳大道永安大桥路段开展夜间清查。当晚21时许,执勤民辅警对两轮摩托车驾驶人代某初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8mg/100ml。

经查,代某初曾于2017年4月因酒驾被处罚,此次违法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违法情节较为突出。目前,违法行为人代某初已被慈利县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一杯药酒,他时隔6年重蹈覆辙

8月18日18时许,慈利县公安局通津铺派出所民辅警在执勤时将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张某勇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47mg/100ml。

经询问,张某勇如实交代了其饮药酒后驾车的违法事实。民警进一步核查发现,张某勇于2020年12月同样因酒驾被处罚,此次违法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目前,违法行为人张某勇已被慈利县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慈利公安严正告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酒后驾驶一旦被查处,公安交管信息平台将终生记录其违法行为。不论间隔多久,再次饮酒驾驶均属于“二次酒驾”,将面临拘留、罚款、吊销驾照三重严惩。

责编: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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